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
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4**民初1441号
原告:**,男。
被告:咸阳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XX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男。
原告**与被告咸阳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42元,减半收取1021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高敏彬
审 判 员 张小艳
人民陪审员 杨小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明宁宁
书 记 员 房江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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