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诚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杨某某、宁夏诚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521民初3110号 原告:杨某某,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被告:宁夏诚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某某。 第三人:中宁县水务局。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宁夏诚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宁县水务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78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