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205民初2391号
原告:宁夏众信商砼砼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5317750811Q。
法定代表人:高某,宁夏众信商砼砼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宁夏众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宁夏风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宁夏风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众信商砼砼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宁夏风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夏众信商砼砼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被告宁夏风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货款为由,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宁夏风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众信商砼砼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2元,由原告宁夏众信商砼砼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徐建忠
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郁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