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法律文书 发文稿纸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2)宁0104执9977号
贺兰县***彩钢厂、宁夏风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贺兰县***彩钢厂与被执行人宁夏风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宁0104民初5192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宁夏风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贺兰县***彩钢厂安装费271005元,利息6100元。缴纳执行费4057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被执行人宁夏风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庭外支付贺兰县***彩钢厂安装费271005元,利息6100元,缴纳执行费4057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贺兰县***彩钢厂与被执行人宁夏风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宁0104民初5192号调解书(2022)宁0104民初5192号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