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801民初1347号
原告:******砼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市昆仑经济开发区商业街7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091630322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风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绿地21城A区7号楼3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MA75WKGT2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身份证号不详。
被告:***,男,1978年2月25日生,汉族。
原告******砼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风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1日立案。原告******砼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砼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3元,减半收取501.5元,由原告******砼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汪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