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绿色之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绿色之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宝鸡市鸿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陇县远程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宁0106执恢58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宁夏绿色之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宝鸡市鸿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陇县远程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住陕西省宝鸡市
由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宁0106民初60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2737626元(含执行费29481元),未执行标的273762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土地、车辆登记信息、工商注册信息、互联网银行、公积金信息、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等财产进行了二次查询。经查明:被执行人陇县远程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某号汽车,已被我院查封,因该车辆暂未被本院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此外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名下无房屋、土地登记信息、工商注册信息,互联网银行无存款,无公积金信息、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且已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8)宁0106民初60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慧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