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802民初1002号
原告:平凉市天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绿地广场工商联大厦**。
法定代表人:袁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女,该公司职工。
被告:宁夏鹏程信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城镇西湖社区华山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平凉市天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宁夏鹏程信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凉市天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4元,减半收取697元,由原告平凉市天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马有发
二○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