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鹏程信建筑有限公司

董某与宁夏鹏程信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802民初6977号

原告:董某。

被告:宁夏鹏程信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董某与被告宁夏鹏程信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2020年11月23日原告董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董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7元,减半收取217.5元,由原告董某承担。

审判员 吴 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锦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