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802民初3225号
原告: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甘肃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甘肃陇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宁夏鹏程信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海原县海城镇西湖社区华山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宋某。
原告刘某诉被告宁夏鹏程信建筑有限公司、宋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6月11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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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马有发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白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