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802民初1180号
原告:王某,现住平凉市。
被告:宁夏鹏程信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王某诉被告宁夏鹏程信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朱冰妮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苏琪琪
书记员 贺文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