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宁03执异91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宁夏盐池马斯特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执行人: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盐池马斯特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宁夏盐池马斯特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对本院(2023)宁03执300号执行裁定书不服,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异议人宁夏盐池马斯特风力发电有限公司2023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双方已经就(2023)宁03执300号执行案件达成和解,分期支付案涉工程款。故向本院申请撤销(2023)宁03执异91号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宁夏盐池马斯特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已就执行案件与申请执行人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并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宁夏盐池马斯特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