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宁0122民初5318号之一
原告银川巨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尚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符合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在销售合同第十条约定“发生争议或纠纷,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供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该协议管辖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依据该约定,可以确定供方为原告银川巨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该公司位于××县,属于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宁夏尚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宁夏尚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晓方
法官助理 史晓娇
书记员 韩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