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宁0104执保330号
李娟:
申请人李娟与被申请人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宁0104财保18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文书,经本院执行,现该案已保全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宁0104财保183号民事裁定书,本案已依照申请人的申请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