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圣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前旗三建易拓混凝土有限公司、宁夏圣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104民初1209号 原告:***前旗三建易拓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额托克前旗上海庙镇沙章图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圣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天鹅湖小镇水岸国际002号B座综合楼7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前旗三建易拓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圣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现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前旗三建易拓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前旗三建易拓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前旗三建易拓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074元,由原告***前旗三建易拓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赢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陶 然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