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振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宁夏锦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宁夏振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181民初5032号
原告:***,男,197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告:宁夏锦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枣园路与西平街交叉口青橙主题酒店**。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永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振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南环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秀珍,女,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7年11月13日出生,回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宁夏锦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宁夏振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9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吉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