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06民初3128号
原告:宁夏新型墙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三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利通区。
法定代表人:***。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2年2月28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宁夏新型墙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48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新型墙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