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684民初865号
原告:山东省第六地质矿产勘查院,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高新区火炬路209号。
法定代表人:***,任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蓬莱市玉斌矿山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北沟镇大史家**。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原告山东省第六地质矿产勘查院与被告蓬莱市玉斌矿山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原告山东省第六地质矿产勘查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省第六地质矿产勘查院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