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山西曙光建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津市城区街道办事处百底村/div>
法定代表人:贺建荣,执行董事。
申请人山西怡永建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曙光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西怡永建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银行账户50万元存款进行冻结,并已提供担保人商站起所有的晋M8D1**号五十铃牌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曙光建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50万元;
查封担保人商站起所有的晋M8D1**号五十铃牌轻型普通货车。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