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同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济宁市同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济宁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811执1306号
申请执行人:济宁市同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济宁市任城区刘庄路
被执行人:济宁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济宁市任城区红星西路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宁市同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宁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其他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5)任民初字第41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信息、车辆、房产,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5)任民初字第419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闫飞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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