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同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济宁市同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91执95号
申请人:**,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申请人:济宁市同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刘庄路**。
法定代表人:祝伟,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济宁市同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891民初48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济宁市同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济宁市同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你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70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盛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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