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同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济宁市同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91执保30号
申请人:**,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申请人:济宁市同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刘庄路**。
法定代表人:祝伟,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济宁市同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891民初48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查认为,应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16839.11元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赟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盛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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