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同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济宁市天翼建筑安全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济宁市同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811执保1853号
申请人:济宁市天翼建筑安全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凌云小区(唯一方便食品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6480413XN。
法定代表人:**进,董事长。
被申请人:济宁市同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曾用名:济宁市同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刘庄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26209225P。
法定代表人:祝伟,总经理。
被申请人:***(曾用名***),男,***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任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市天翼建筑安全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市同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济宁市天翼建筑安全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宁市同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曾用名***)名下存款2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自愿为申请人诉讼财产保全责任提供担保。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8)鲁0811民初10858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宁市同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曾用名***)名下存款2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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