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2民初2518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9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城东区。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9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城东区。
被告:马富玉(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77年2月5日出生,回族,住西宁市城东区。
被告:青海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西宁市城东区。
法定代表人:马富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被告马富玉、被告青海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相玉珍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姚 丽
书 记 员 马 娟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