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21民初2142号
原告:大通县开拓者图文广告,住所地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责任人:***,男,1984年8月25日出生,回族,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居民。
被告:青海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西北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大通县开拓者图文广告与被告青海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北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大通县开拓者图文广告于2023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通县开拓者图文广告以“原、被告已协商解决为由”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通县开拓者图文广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4元,减半收取557元,由原告大通县开拓者图文广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肖 玲
书 记 员 马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