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322民初27号
原告:旦曲加,男,1984年5月6日出生,现住青海省尖扎县。
被告:青海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西宁市城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900710538243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4年4月12日出生,现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124715。
被告:***,男,1992年6月3日出生,现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
原告旦曲加与被告青海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旦曲加于2023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旦曲加以被告青海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付清租赁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旦曲加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5元,减半收取计522.5元,由原告旦曲加负担。
审判员 冯 硕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