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旦曲加、青海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322民初27号 原告:旦曲加,男,1984年5月6日出生,现住青海省尖扎县。 被告:青海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西宁市城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900710538243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4年4月12日出生,现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124715。 被告:***,男,1992年6月3日出生,现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 原告旦曲加与被告青海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旦曲加于2023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旦曲加以被告青海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付清租赁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旦曲加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5元,减半收取计522.5元,由原告旦曲加负担。 审判员 冯  硕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