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昆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青海飞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青海昆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2801民初3341号
申请人:青海飞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7年3月15日生,汉族,青海飞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泫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海昆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原格尔木昆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青海飞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及被申请人青海昆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青海飞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将被申请人青海昆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4855212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海飞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海昆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资金4855212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马文学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