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801民初525号
原告:***盐湖城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市昆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579900402U。
法定代表人:赵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拥军、苏合群,青海彰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昆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昆仑经济开发区商业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7105538304。
法定代表人:唐亮,执行董事。
原告***盐湖城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青海昆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盐湖城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以被告已经主动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纠纷已解决,现原告***盐湖城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盐湖城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2.3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盐湖城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谭 夏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海燕
书记员 万泽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