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昆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海西金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大柴旦分公司与大柴旦柴达木花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青海昆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大**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2891民初87号

原告:海西金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大**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

法定代表人:周雷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永凯、王海山,青海大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柴达木花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

法定代表人:杨莲梅,总经理。

被告:青海昆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

法定代表人:唐亮,总经理。

原告海西金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大**分公司与被告大**柴达木花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青海昆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海西金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大**分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已双方正在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西金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大**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西金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大**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48.53元,减半收取计4074.26元,由原告海西金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大**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宗燕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金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