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昆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青海昆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格尔木恒鑫消防器材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801民初2717号
原告:青海昆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市经济开发区商业街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7105538304。    
法定代表人:唐良,总经理,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克华,青海岿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鑫消防器材店,住所地青海省***市育才巷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2801MA75RU492U。    
经营者:时恒,男,1971年11月12日生,汉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西大桥街道办事处方兴社区16组,现住青海省***市育才巷3号,身份证号XXX。    
原告青海昆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恒鑫消防器材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    
本案于2021年9月29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因原告青海昆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被告***恒鑫消防器材店要求新的举证期和答辩期,本案休庭。庭审中被告***恒鑫消防器材店向本院提交了原告青海昆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恒鑫消防器材店及案外人江苏仁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二公司均为乙方)签订的《建筑消防施工合同》,显示案涉工程名称为健鑫环卫绿化综合楼施工工程,工程地点位于柴旦镇人民路东侧。庭审中原、被告对被告收取该案案涉工程款20万元均无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庭审中被告***恒鑫消防器材店的举证的《建筑消防施工合同》可以证明原告诉讼请求第一项要求返还的20万元系基于该合同,因此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本案属于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的情形,案涉工程地点在柴旦镇,属于大柴旦人民法院辖区,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应由大柴旦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大柴旦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谭夏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淼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