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昆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青海昆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格尔木健鑫环卫物业有限公司大柴旦分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其他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891财保24号
申请人:青海昆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7105538304,住所地青海省。    
法定代表人:唐亮,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格尔***环卫物业有限公司大**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24310827687X,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        
法定代表人:戚宝林,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人青海昆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格尔***环卫物业有限公司大**分公司位于青海省海西州大**行委人民路天空之境维景酒店价值7322816元财产予以冻结。申请人青海昆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格尔***环卫物业有限公司大**分公司的位于青海省海西州大**行委人民路天空之境维景酒店价值7322816元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青海昆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吴宗燕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周有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