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522财保762号
申请人:浙江亿诚混凝土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和平镇和平大桥东侧。
法定代表人:彭长贵。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建,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波坤泰园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环城北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浙江亿诚混凝土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宁波坤泰园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71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宁波坤泰园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71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浙江亿诚混凝土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许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