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16729号
原告:***。
被告:宁波坤泰园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沧海路2816号潘火桥小区41幢3楼。
法定代表人:杨海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吴江区震泽镇顺帆土石方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镇南一路1159。
经营者:叶树俊。
原告***与被告宁波坤泰园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吴江区震泽镇顺帆土石方经营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后,现原告***在2022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程 鹏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徐声笑
书 记 员 周乐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