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87民初2755号
申请人:山东万邦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唐冶街道唐冶西路与世纪大道交汇处绿地城市大脑数字产业小镇A区7号楼101室。
被申请人:厦门联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吕岭路1599号1605室之四。
本院在山东万邦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商联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山东万邦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依法查封厦门联商物流有限公司账户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保全金额为170000元,并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认为,山东万邦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厦门联商物流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二、上述冻结、查封金额共计170000元。
案件申请费1370元,由山东万邦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姜玉杰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辛雨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