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7519号
原告:山东万邦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文苑街101号唐冶办事处院内26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797022084。
法定代表人:王慧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发青,女,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被告:佳兆业新都置业(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办事处企业服务中心楼3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061071734F。
法定代表人:吴庆丰,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万邦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佳兆业新都置业(青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万邦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万邦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不予收取。
审判员 宋士海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吴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