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万邦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中腾双创置地有限公司、潍坊鸿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终156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中腾双创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汇智桥路151号3号楼5层。
法定代表人:付宇鹏,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潍坊鸿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滨海区央子街道潍坊滨海华美标准件有限公司以东、珠江西二街以北。
法定代表人:魏兴波,总经理。
原审被告:山东万邦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唐冶街道世纪大道与唐冶西路交汇处绿地城市大脑数字产业小镇A区7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慧斌,总经理。
原审被告:山东孚润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街道办事处北外环东排3号车间。
法定代表人:孙兰燕。
原审被告:青岛中腾双创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汇智桥路151号3号楼5层。
法定代表人:付宇鹏。
上诉人青岛中腾双创置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潍坊鸿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山东万邦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孚润管业有限公司、青岛中腾双创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4民初11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青岛中腾双创置地有限公司未按时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岛中腾双创置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晓静
审判员  李 蕾
审判员  刘昭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翟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