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311执3666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香兰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
法定代表人:王永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万邦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慧斌,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徐州香兰庭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万邦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311民初48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一、经原、被告共同确认,被告山东万邦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徐州香兰庭商贸有限公司45万元,上述欠款被告山东万邦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同意于2022年7月10日前向原告徐州香兰庭商贸有限公司支付15万元,剩余30万元被告山东万邦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同意于2022年8月起每月30日前向原告徐州香兰庭商贸有限公司支付7.5万元直至被告山东万邦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实际偿清之日止;
二、如被告山东万邦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则原告徐州香兰庭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全部未还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由被告山东万邦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另行向原告徐州香兰庭商贸有限公司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4025元、保全费470元;
三、原告徐州香兰庭商贸有限公司同意于2022年6月27日之前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山东万邦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鲁A×××**号车辆的查封,并在被告山东万邦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徐州香兰庭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第一笔款项15万元后两日内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山东万邦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所有银行账户的冻结,仅保留对被告山东万邦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鲁A×××**号车辆的查封;被告山东万邦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后,如原告徐州香兰庭商贸有限公司未及时向法院提出上述申请,则被告山东万邦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有权自行向法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保全费470元,合计4495元,由原告徐州香兰庭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缴纳,如被告违约按调解协议履行)。
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案申请执行人徐州香兰庭商贸有限公司现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311民初48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志刚
审判员 孙 通
审判员 李玉宝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薛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