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02民初7742号
原告:山东万邦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
法定代表人:王慧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青,系原告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涛,男,
被告:山东华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刘晓勇,总经理
原告山东万邦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邦建筑公司)与被告山东华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艺置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邦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青、姜*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艺置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万邦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26014.27元及逾期利息6477.65元,共计132491.92元(以126014.27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2021年12月31日,持续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二、本案诉讼费等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4月17日签订《济南万科金域华府工规四期阳台太阳能工程供货及安装合同》,约定由原告提供太阳能设备及安装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期限施工,原告总计供货施工额为2520285.56元,按合同约定2020年12月份应付至工程款的100%,被告仅支付了2394271.29元,至今尚有126014.27元工程款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华艺置业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4月17日,发包人甲方华艺置业与承包方乙方万邦建筑公司在济南签订《济南万科金域华府工规四期阳台太阳能工程供货及安装合同》,约定:第一部分协议书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济南万科金域华府工规四期太阳能工程(以下简称涉案工程);承包范围:济南万科本次清单万科金域华府工规证四期平板阳台式集热水器容量100L-搪瓷内胆(品牌:四季沐歌)……三、本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五、合同总价:甲乙双方约定的合同总价为合同价款及税款总金额。合同计价模式为固定总价。六、固定总价条款:合同固定总价:2601784.51元,其中供货款2399554.51元,安装款202230元。合同固定总价包含但不限于如下内容:完成本工程所需要的措施费、规费、人工费……第二部分.第二十八章合同价款支付2.到货验收款:每批产品交货验收后,供方须提供齐全的付款资料(付款资料包括:供方的付款申请、相应金额的发票、交货验收合格证明、产品出厂合格证书、产品技术资料),需方在产品交货验收并收到齐全的付款资料之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供方到货总价80%的到货款;3.竣工验收款:太阳能热水器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供方须提供付款资料(付款资料包括:供方的付款报告、相应金额的发票、竣工结算造价确认书),需方于收到齐全的付款资料之后于45日内支付至供方结算总价95%的货款;非供方原因导致无法验收,双方办理完结算手续后,需方须支付该笔货款,但供方仍应履行验收责任。4.质保金:结算款5%为质保金,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以太阳能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为两年质保期满支付。第三部分合同附件附件3关于设计变更、工程指令及签证的协议第一条乙方应及时、完整地执行甲方发出的变更、指令,并保证工程的质量和进度,甲方应按照签证结算审定的金额,根据合同相关条款支付乙方签证价款。第二条甲方发出的设计变更单、工程指令单,应加盖合同规定的甲方印章,否则乙方可以不接受;乙方完工后申报的签证单及结算书,应加盖合同规定的乙方印章,否则甲方将不予结算费用等条款。该合同由华艺置业及万邦建筑公司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万邦建筑公司提交业务工程指令单、签证单、实际工程量核定表复印件各一张,其中分别由施工单位原告万邦建筑公司、监理单位山东**建设咨询股份有限公司、造价咨询单位***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及被告华艺置业加盖公章的实际工程量核定表中载明:“金域华府太阳能电加热功率由1.5KW更换为2KW,每户一个,共963户。”万邦建筑公司还提交约谈记录、现场限价审批表、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签证结算书、结算书编制说明、签证结算汇总表、签证结算计价清单复印件一宗,由华艺置业方多名工作人员签字,其中签证结算书等加盖了**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公章,欲证明因增加太阳能电加热的功率,实际施工安装数量963套,额外增加费用62595元已经过签证结算。万邦建筑公司向法庭说明不能提供上述证据原件的原因:因当时原告方的经办人胡*博已经离职,在其电脑中找到了其保存的上述证据的扫描件。当时胡*博应该是将原件扫描后存到电脑中。原告向法庭展示上述文件的电子版扫描件,显示有被告及造价单位、监理单位的公章,且均是红章。
万邦建筑公司提交付款凭证三份,欲证明被告华艺置业分别于2018年10月17日付款777898.77元、2018年11月26日付款1285664.12元、2020年1月8日付款330708.40元,共计2394271.29元,被告已按照总结算金额的95%支付工程款。
万邦建筑公司提交其公司工作人员王*强与万科金域华府地产客服赵*的聊天记录一份、录音一份及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发布的关于涉案项目已经竣工验收的公示信息,欲证明2018年12月涉案万科金域华府四期开始交房。
万邦建筑公司当庭述称:合同签订之后原告按照约定期限及时向被告供货,于2018年11月全部施工完毕,2020年12月份两年质保期届满,满足支付质保金的条件。双方已经完成结算,并且华艺置业已经支付了95%的结算工程款。涉案太阳能安装工程已经经过相关质检部门验收并交付使用,但结算报告因之前同事离职,经过审计的结算报告原件找不到了,原、被告双方已在结算报告上盖章确认,且结算金额2520285.56元已经登账记录。另从被告华艺置业的已付款金额2394271.29元也可以得到验证,95%的支付比例和合同约定对应。我方第二项诉讼请求是按照竣工验收房屋交付之后两年质保期满开始计算利息。
本院认为,被告华宜置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相关的民事权利。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涉案《济南万科金域华府工规四期阳台太阳能工程供货及安装合同》系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合同价款的付款方式为:“竣工验收款:太阳能热水器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供方须提供付款资料(付款资料包括:供方的付款报告、相应金额的发票、竣工结算造价确认书),需方于收到齐全的付款资料之后于45日内支付至供方结算总价95%的货款;非供方原因导致无法验收,双方办理完结算手续后,需方须支付该笔货款,但供方仍应履行验收责任。4.质保金:结算款5%为质保金,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以太阳能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为两年质保期满支付”,现万邦建筑公司虽未提交竣工结算报告,但根据其提交的证据可证实涉案万科金域华府四期已于2018年12月开始交房,即此时已具备入住条件,故本院认为原告万邦建筑公司主张的质保金已于2021年1月1日达到支付条件。另根据万邦建筑公司提交的业务工程指令单、签证单、实际工程量核定表约谈记录、现场限价审批表、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签证结算书、结算书编制说明、签证结算汇总表、签证结算计价清单复印件各一张及上述文件的电子版扫描件,结合被告的付款凭证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已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条,即被告华艺置业已按涉案合同约定95%的支付比例向原告付款2394271.29元,原告主张据此计算涉案太阳能安装工程的总结算价款为2520285.56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故被告欠付5%的质保金金额为126014.27元。综上,万邦建筑公司要求华宜置业支付质保金126014.27元及利息,以126014.27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华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万邦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126014.27元;
二、被告山东华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万邦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126014.27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山东万邦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75元,由被告山东华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 喆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左春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