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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万邦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万邦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拓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191执3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万邦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5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拓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舜泰广场6号楼30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
申请执行人国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百瑞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191民初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
本院以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报告财产令的要求报告财产,违反了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18年2月1日将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
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表示将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再申请恢复执行。
综上,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钊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