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2593号
原告:苏州竹艺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相城大道168号A座1220室。
法定代表人:陈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继成,江苏胡文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瑞河环境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安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沈国华。
原告苏州竹艺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瑞河环境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原告苏州竹艺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申请撤回起诉,但其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竹艺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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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胡云杰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