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瑞河环境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

1788相城区某某启悦建材商行与江苏瑞河环境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1788号
原告:相城区黄埭镇启悦建材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方桥路28号金埭时尚商业中心1幢1199室。
经营者:刘国军,男,1981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继成,江苏胡文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瑞河环境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安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沈国华,总经理。
原告相城区黄埭镇启悦建材商行与被告江苏瑞河环境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原告相城区黄埭镇启悦建材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相城区黄埭镇启悦建材商行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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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孙星星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郑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