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通达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青州市通达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1财保458号
申请人:青州市通达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云门山街道办事处卢店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672202748A。
被申请人:***,男,198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
被申请人:盐山县胜利运输队,住所地河北省盐山县盐塔路铁路桥北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5L044158123。
被申请人:盐山县明正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盐山县沧庆路西农机公司对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531980051X4。
被申请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高新区吉林大道河北工业大学科技园沧州园区2号楼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1784090322B。
被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育才街170号中悦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798430965L。
申请人青州市通达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盐山县明正运输有限公司、盐山县明正运输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冀J6××**、冀J××**车一辆。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冀冀J6××**冀冀J××**一辆,扣押期限自2021年4月21日开始。
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刘建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孝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