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通达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青州市通达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青州市顺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1民初705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州市通达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云门山街道办事处卢店社区。

法定代表人:曹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军营,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州市顺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经济开发区海岱北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法广,男,1973年1月29日出生。

被申请人:***,男,196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州市通达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青州市顺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作出(2020)鲁0781民初70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或查封其相当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州市通达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在的银行存款元的冻结或相当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同香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国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