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通达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青州市日升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青州市通达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81财保918号 申请人:青州市日升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驼山中路铁路桥西侧58号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青州市通达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凤凰山西路459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6年11月15日出生,住青州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12月29日出生,住青州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8年10月19日出生,住青州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6年5月2日出生,住青州市。 被申请人:李珂妍,女,汉族,1997年2月14日出生,住青州市。 申请人青州市日升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青州市通达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李珂妍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青州市日升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0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州市通达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李珂妍在银行存款2385917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6674632181820230000025号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被申请人青州市通达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银行的存款2385917元,期限自2023年04月13日起至2024年04月13日止。 2、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如下财产:-------,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申请续行保全,应于保全期限届满之日前不少于十五日提出。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石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