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523民初3108号
原告:东营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庐山路1188号华泰国际金融中心A座13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热电设计院,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3966号(东环国际广场B座17层)。
原告东营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热电设计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东营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36元,减半收取计1118元,由原告东营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常凯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