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东营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封兵杰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14民初10733号
上列当事人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赵予慈
法官助理 石 翀 书 记 员 万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