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营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口分公司与东营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3民初1401号

原告:东营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口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河庆路4号。

法定代表人:于光民,总经理。

被告:东营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开发区府前大街55号金融港A座603室。

法定代表人:王新利,总经理。

原告东营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口分公司与被告东营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东营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口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营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口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肖志红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谢山山

书记员 贾亚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