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秦泰热工技术有限公司与汉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原山东汉邦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113执保265号
申请保全人:济南秦泰热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张希红,该公司经理。
被保全人:汉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原山东汉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法定代表人:李本平,该公司经理。
申请保全人济南秦泰热工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汉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原山东汉邦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0113民初220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保全人汉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原山东汉邦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将登记在张希红名下的鲁A×××××小型越野客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转移、买卖、抵押等。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保全人济南秦泰热工技术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韩广峰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陈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