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3财保2794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9年8月10日生,现住高新区。
被申请人:山东意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昌国东路鲁中旧货市场沿街房**。
法定代表人:宋卫国,总经理。
被申请人:汉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华光路**玉龙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本平,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意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汉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意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汉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或信用社)存款2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意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汉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或信用社)存款2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8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 忠
二0二0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