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13民初2202号
原告:济南秦泰热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良,济南长清诚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汉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原山东汉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济南秦泰热工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汉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原山东汉邦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原告济南秦泰热工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济南秦泰热工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270元,由济南秦泰热工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冉然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郝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