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13民初2202号之一
原告:济南秦泰热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汉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原山东汉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济南秦泰热工技术有限公司与汉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济南秦泰热工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汉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现根据案情需要,解除对被申请人汉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冻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汉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冉然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